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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探讨
发布时间:2021-02-22 17:22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计量器具的监督主管部门为计量行政部门。但随着行政职能的调整,目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监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时,也会碰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问题,又该怎样处理呢?我们首先看看质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全自动压力校验台——北京恒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1、质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

1990年8月25日,***技术监督局发布《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适用于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知,强检的压力表和非强检的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都是违法行为,质监部门都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安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现有的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安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但是,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测就移交,在实际工作中也不现实。另外,移交需要一定的期限,在移交期限内,如果因压力表的问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需负相应责任。

恒升伟业认为,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应属于安全设备,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第(六)项,可以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大部分企业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会按照要求整改。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进行复查时,企业没有按照要求整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安监部门不应给于行政处罚,而是移交给质监部门。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如B级和C级),如果企业未按照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检定,安监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压力表的数量或未检时间),决定是否移交或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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